該備忘錄由北京信用協會、上海市信用服務行業協會、廣東省信用協會和天津市信用協會共同倡議,河北省信用協會、浙江信用協會、吉林省信用促進會、黑龍江省誠信建設促進會、哈爾濱信用協會、大連市信用協會、淄博市信用協會、溫州信用協會等作為首批參與單位共同參與,旨在進一步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助力各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根據備忘錄,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會員單位,各信用社團組織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和管理制度,采取社會公示、拒絕吸收聯合懲戒對象為本會會員、已經是本會會員的給予除名,以及向本地有關政府部門通報聯合懲戒對象失信信息等聯合懲戒措施。嚴重失信會員單位改正失信行為、完成信用修復后,各信用社團組織可根據備忘錄予以解除聯合懲戒。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提出,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對于嚴重失信主體,要加強行業性和社會性約束和懲戒。據悉,以信用社團組織為主體、對嚴重失信會員單位實施行業和社會性聯合懲戒,在全國尚屬首次。對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和行業誠信自律、加大失信主體經營成本、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等,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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